2005年9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  夫妻均私自卖房能反悔吗
    陈先生问:
    临街的两间房屋是我与妻子的共同财产,一直闲置。今年5月初,妻子私自与其同事刘某达成协议,以20万元将该房卖给刘某。虽签订了买卖协议,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。5月底,我也私自与朋友林某达成协议,将房屋卖与林某,价格15万元,而且还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。现在刘某要求交付房屋,而且林某的价格又太低,我想以妻子不知为由反悔,可以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,你是不能反悔的。《婚姻法》解释(一)第十七条第(二)项规定: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。刘某和林某均有理由相信卖房是你们夫妻的共同意思,因此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。由于林某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,故该房所有权转移给了林某。同时你们还必须承担对刘某的违约责任。
    
    坐公交车受伤怎么办
    王小姐问:
    上个星期一,我乘坐公交车上班。车行至一十字路口时,一人骑自行车闯红灯,司机急刹车,我的头部撞在车内的栏杆上,导致头部出血。在医院里缝了十针,花去医药费近千元。我向公交公司索赔,但是公交公司说不是他们的责任,叫我找骑车人,但是骑车人早就逃离。请问:我该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作答:根据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乘客搭乘公交车辆,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,公交公司有义务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。因此,公交车辆行驶中突然刹车使乘客人身伤害时,一般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公交公司能够证明损害是不可抗力(如自然灾害)或者乘客本人责任引起的。可以免除责任。但是公交公司也须先对乘客赔偿损失,再向引起车辆紧急刹车的人追究责任。就此,你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先承担责任。